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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成考《民法》知识点(1)

时间:2021-04-29 17:33:56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很多考生参加成人高考需要考《民法》,小编帮大家整理部分重要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用。

时效概述

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1.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4.诉讼时效的意义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

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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