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成考了解成考 报名流程报名流程 加分政策加分政策 真题汇总 10年-23年真题 成考办电话成考办电话

咨询热线

13176677032 (点击在线咨询)
首页 > 成考备考 >
自考攻略

2021年山东成考《民法》知识点(5)

时间:2021-04-29 17:36:30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很多考生参加成人高考需要考《民法》,小编帮大家整理部分重要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用。

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 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 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成绩查询:11月25日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微信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下载

APP
下载

联系微信
联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