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成考了解成考 报名流程报名流程 加分政策加分政策 真题汇总 10年-23年真题 成考办电话成考办电话

咨询热线

13176677032 (点击在线咨询)
首页 > 成考资料 >
自考攻略

2023年山东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知识点(四)

时间:2023-06-25 09:35:07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成绩查询:11月25日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微信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下载

APP
下载

联系微信
联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