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俎务内容的协议。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濯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
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仅指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为狭义的合同,有关婚姻、收 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首先,合同的成立,至少有双方当事人。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法律允 许合同当事人多于双方;其次,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当事人表示出来 的意思相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果只有一方作意思表示,或者各方意思表示 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换言之,双方是在自主自愿,充分 发表意见基础上,接受对方条件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不能成立。
(3)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
合同一经订立,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已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约束。这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某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则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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