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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