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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