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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