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指针,它保证教育目的的实施。我国解放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颁布过不同的教育方针。
(一)1950年颁布的教育方针“教育要为工农服务,为生产服务。”
(二)1957年颁布的教育方针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
(三)1958年颁布的教育方针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四)1981年颁布的教育方针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五)新时期的教育方针
1995年,《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0年,江泽民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提出:“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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