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说,学生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有一般公民的权利,而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法律上,作为未成年公民,他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第一,受教育权。笫二,姓名权。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他人不得滥用、假冒。第三,荣誉权。荣誉的授予、撤销、剥夺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第四,隐私权。包括通信等。第五,健康权。
《教育法》对学生应尽的义务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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