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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成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五

时间:2020-10-10 11:13:11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成考在即,许多同学都在抓紧时间复习,争夺每分每秒。下面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2020年山东成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五】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占有

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2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体为物b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c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4占有的分类:

a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b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c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d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e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债与债法概述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3债的要素:

a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b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c债的客体――给付

4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5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给付须确定给付须适格

6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支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

7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具有任意性具有同一性

9债的分类:

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0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11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12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12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14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5债的发生

16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17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1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19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20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21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与结算义务

22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必要债务

2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4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25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

26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7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a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d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28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9债的效力

30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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