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加强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铲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国内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政府,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治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调动全国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基层民主的重点,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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