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山东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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