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山东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民事权利,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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