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山东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债的概念与特征,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债权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特征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
特定主体意味着:
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内容特征
债的内容,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
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权利;
债权的设立有任意性。因合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债权的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优劣之分。
(3)债的客体特征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
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
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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