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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物权的客体物

时间:2020-11-10 11:24:30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下面就是山东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物权的客体物,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物权的客体物

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

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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