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山东成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成考《民法》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权能,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
a. 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
b.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
c.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为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其享有占有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否则是无权占有。
(2)使用
直接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运用。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为生产目的的使用和为消费目的的使用。使用权确认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的权能。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获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
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收益权与使用权紧密联系。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如果财产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权变为毫无意义。
法律上将对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分
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事实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事实上有和无的命运。
法律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所有人的转移。
处分权的行使与处分权的分离是不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适当分离以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