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若不采用这种形式,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为了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使其行为具有公开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晓,并做合理预测。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当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行为通过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预防纠纷有很大好处。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电报等。
特殊书面形式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的法律行为采取公证、鉴证和核准登记等形式。
3.推定形式
指根据一般的法律观念,对行为人进行的某种积极行为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的形式。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4.沉默形式
默示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文字,更不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完全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
双方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双方都有达成某种协议的意思表示,但他们的目标却不一致,是相互交叉的。
共同行为是指多方意思表示平行一致地互相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多方意思所追求的目的在方向上是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私有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协议。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特定形式而只要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生活用品的买卖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有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租赁、互易、运输等,都是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 无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无偿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划分。诺成性民事法律行 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 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 都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 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等。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有因 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依彼此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某行为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主法律行为,是 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需相关行为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在彼此关联的行为 中,必须以相关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之间,借贷 合同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主法律行为如不成 立、无效或被撤销,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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