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所谓独立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这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依公法设立、目的事业直接由法律规定、加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各级国家机关法人等;依私法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这是对私法按照其形成的基础不同对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指以一定数量社员为前提,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二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是依法人活动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凡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公益法人;凡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五)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各种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等。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即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非国有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创办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非营利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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