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其要件有:
(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3)经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中应规定下落不明者作出答复的期限,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精神,宣告公民死亡应具备以下要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失踪时间必须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问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应当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从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得税款和债务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宣告死亡的后果与自然死亡一样,即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其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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