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退役军人和“下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接受本科教育的考生及“资格生”、“二学历”考生,经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省、省辖市两级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其照顾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附件2)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苏区县、山区县(市)、贫困县(附件3)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少数民族考生(以现场确认时提供的二代正式身份证读出的民族信息为准)。
⑧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现场确认时提供的二代正式身份证读出的出生日期信息为准)。
⑨获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模范)教师。
(7)退役军人,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有差异的,其照顾分数取高分值,不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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