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服义务兵役退役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经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接受专升本教育。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3. 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4.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在总分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 “五一劳动奖章” 、“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7年12月31日前出生)。
6.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7. 符合煤炭企业职工单独录取条件,志愿选报煤炭工程类单独录取专业的考生,可在同层次控制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按幅度较大的一项执行,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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