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管理方式变化的需要,规范和提高学生管理水平,使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手段。学籍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经过学籍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籍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成人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新生交纳学费等费用后,并未取得我校学籍。学校将在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方取得学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退还学费等费用。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结清学费等费用的前提下方能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学生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本人亲自到学校指定地点(各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注册,表示本人已经到学校学习并获得在学资格认定。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已注册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 我校学籍注册分新生注册和学年注册,新生注册是新生按照规定入学报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注册信息经上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取得学籍;学年注册是在每一学年初对学生在学状态进行核查,是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一年级的学年注册以新生注册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习地点报到,并认真核对本人录取信息是否正确,由学生就读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将核对结果报我校成人教育学院,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我校进行注册,并上报教育部,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到就读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进行学籍注册,由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将学生注册结果报我校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因故无法按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手续,说明情况。对情况属实、理由充分并超过注册期限一个月的,要办理休学或降级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或降级的学生在复学后,要及时到就读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进行注册,并提交复学申请。
第十六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如确有困难不能及时交纳费用的学生,要提出缓交申请,报我校备案,我校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注册或降级。无故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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