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业余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业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注册与学籍
条 凡按成人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事项做好准备,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者,即编配学号,发给学生(员)证,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将该生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上报区教育厅成人招办。
第三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号定称,新生注册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安排。新生学号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将学籍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在籍学生(员)每学年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办理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安排。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我院招收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转学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1、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备案,上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2、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表,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及拟转入(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与转入专业科类不同者;与转入专业(或学校)非同等学历教育者;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留级者;无正当理由者。
考 勤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所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直止令其退学。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课堂纪律。
第九条 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考勤记录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干事签字后,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需事先写好假条,持有关证明(病假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因公请假须单位证明)向教学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2、请假三天以上至十五天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院干事批准。3、请假十五天以上或不能参加考试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查签注意见,学院院长批准。学院办公室备案。4、学生每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安排正常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学时计算,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学生班长协助班主任做好考勤工作。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上机操作、撰写论文、做大作业(设计)等或及其复合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环节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一般以期末考核的成绩为主(不低于80%)登载,适当结合平时成绩或作业成绩(不超过20%)。教学部应根据课程有不同性质和特点确定适当的比例,报学院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第十七条 教学部负责考核成绩的登录,并负责向学生通知成绩,安排补考。在成绩登录结束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报盘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在下学期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补考"字祥。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半年内到学院办公室申请跟班重修,学院方可安排补考。成绩全部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考试的请假手续,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旷考"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凡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违纪"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者,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函授、夜大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应所学课程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部主任批准,可以免修,成绩记载时注明"自考合格"。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分别授予"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悔改进步表现的,经学院审查批准,可以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又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法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奖励或处分,由教学部提供材料经学院审查、批准。对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报区教育厅备案。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工作关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经教学部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在学院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限未满,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后,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休学证明书、近期县以上医院证明(指病休的)、学生所在单位意见(证明)、本人书面情况报告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或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生经补考后,一学期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同一年级需第二次留级者;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5、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旷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6、无故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者;7、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8、违法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9、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及格者)及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和学习证明。
留级与升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即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可跟原班试读,并按有关补考规定参加补考。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应予退学。
第三十七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课程(不含补考成绩),留级后可申请免修,但免修课程多不能超过本学期所开课程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 留级按学年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非同等学历层次不转;2、非同科类的不转;3、考分低于拟转专业录取分的不转;4、班额人数少的向班额人数多的专业转学,应严格控制;5、函授、业余学生向脱产转学,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否则不转;
四十二条转学、转专业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转专业审批表;2转出学校批准同意;3转入学校批准同意;4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5持签发的"转学、转专业通知书"手续到学院办公室办理。6报区教育厅审批、备案;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及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补考仍未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可再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仍不及格,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有关部门可在此规定原则下制定细则,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