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条 凡通过国家成人高考,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开学后两周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由本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函授生由网络函授部负责,脱产班和夜大学生由夜大脱产部负责,下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办理完成交费和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请假7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2.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
3.学生在校外集体参加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3天,超过3天按款办理。
4.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第七条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生均须按时参加,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因请假逾期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具体规定见《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档案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五级记分制折换为百分制时,按下列方法折换:―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平时成绩、期末考查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验课、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注明“未准考”。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4.函授生面授缺课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和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河海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1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四、课程的免修与免考
第十五条 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名称、学时数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十六条 取得自学考试单科合格成绩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名称、学时数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考。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本、专科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本、专科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或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申请不参加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专科计算机基础课程统考。
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且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标有课程名称、学时的成绩证明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给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注明“免修”。
五、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请假缓考的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安排补考。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参加一次极限补考。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有3门以下(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补考1次。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按第十二条取消考试资格者;
2.旷考者;
3.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二十七条 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学部门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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