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文件有关条 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且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期间,须参加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学生要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可多次参加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3、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当年,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已经毕业的往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3、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4、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并监督实施,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
2、学位办作为我校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申请成人学士学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其主干课程考试;
3、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其它说明
1、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15日―25日,考试时间安排在11月底,成绩通过者于来年3月份到报名点领取成绩通知单。
2、对被替考考生停止其三年的报考资格。
3、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一次,申请报名时间安排在4月份。
4、校本部培养的函授、夜大、成人脱产班的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经学位办审定其在学期间的成绩,可不再参加主干课程的考试。其他情况的本科生均要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5、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位。
6、为了保证成人学士学位的质量,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各种弄虚作假现象。对有各种违纪行为者,学校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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