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促进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
4.参加湖北省学位办统一命题的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或非英语专业学生CET-4考试合格;
5.一次性通过三门学位课程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每门课程成绩达到75分,其它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生每门课程成绩达到80分;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由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其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部与继续教育学院商定。
第五条 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其学位课程考试及合格标准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对待。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本校各种形式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产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申请学士学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教务部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教务部负责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送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负责对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授学位。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6.其它。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八条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