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其学位授予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标准,由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学位主管部门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期间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良好以上(含良好);
4.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的外国语考试(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自学考试外语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者(6年内有效),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免考);
5.通过学校组织的本专业2―3门主干课程考试(高中起点本科3门,大专起点本科2门)。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行政记过处分或以上者;
3.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4.学习期间曾留级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凡申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择优推荐符合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推荐材料包括:
①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使用情况;
②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及实习、实验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
③学士学位申请表。
3.教务处对成人教育学院推荐的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4.有关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主干课程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对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
5.教务处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6.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代表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六条 外校学生申请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