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青学位办[200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称有文学学士、工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教育学学士。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学习期间完成了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3、脱产、函授、业余(含民考民)毕业生的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自考生成绩合格且毕业论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脱产、业余、函授、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含民考民)应参加全国大学生应用英语A级水平考试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英语专业(含民考民)毕业生,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
5、脱产(含民考民)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的计算机程度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水平,取得相应证书。计算机专业(含民考民)毕业生的计算机程度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水平,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脱产生、函授、业余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次(含四次)以上课程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缺考);
3、脱产生、函授、业余生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脱产生、函授、业余生在校期间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脱产、函授、业余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自考生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3、院(系)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和学业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审定表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4、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初步名单,汇总各专业学位授予的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5、校学位委员会接受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后,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核,投票表决,票数过半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6、对当年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学位课程”补考和学位补授。
第五条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规定从函授、业余2004级,脱产2005级、自学考试2005届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文件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