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参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道德良好。
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较好的掌握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4.毕业前通过“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款的言论、行为的;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4.在校期间在学业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
四、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
2.成人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并汇总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审并做出决议。
4.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1.当年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2.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