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考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总学分,并按照《邯郸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取得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
2、所有课程补考达四门或以上者。
3、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4、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邯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邯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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