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所列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当次的考试成绩。
1.考试桌面及周边摆放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2.考试机摄像头没有面对考生头部、肩部、双耳的;监考机不能清晰照摄考生桌面、双手以及电脑屏幕的;
3.佩戴口罩或墨镜等遮挡面部的;
4.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流、打手势的;
5.离开摄像头拍摄区域的;
6.无故退出考试机系统或监考机系统的;
7.其他应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二、考生有所列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生当次的考试成绩,并按高校有关规定处理。
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的;
3.遮挡考试机或监考机摄像头的;
4.翻阅书籍、查阅相关资料的;
5.出现与考试相关的音频内容的;
6.监考机未设置免打扰模式,考试过程中考生拨打、接听电话或手机其他提醒发出声音的;
7.监控画面中出现除考生以外其他人员,或涉嫌协助作答的;
8.考生对试题进行拍照、录像、散播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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