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
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拍、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所有权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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