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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1

时间:2022-07-21 17:09:16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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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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