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汽车,轮船,飞行器,企业设备。具体规则:登记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优先;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物权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都已登记的,已登记顺序为准;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物权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于一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由强到弱):
A: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B: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C: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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