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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

时间:2021-06-22 16:34:42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函授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是指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函授教育。

  本《要点》所称主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批准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四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只能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 主办学校应对函授教学过程中和教学质量负全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六条 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学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以及教学所需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第八条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九条 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十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三章 面 授

  第十一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按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按时间。

  第十三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第十五条 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按活动。函授生应在面按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自学、作业

  第十六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学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 《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个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学校或函授站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函授生的自学。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应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不应少于6小时。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五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六条 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则辅导教师深入学习小组或对函授生个体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函授生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校或函授站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坚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要认真判阅函授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3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选派。试卷要经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审阅。

  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或管理干部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安排25至30名函授生,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得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填写监考记录。

  第三十四条 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学校应建立复查试卷制度,试卷保存到函授生毕业。

  第九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人数,文科不超过8人,理工科不超过5人。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校进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档案。

  第十章 电化教学

  第四十一条 电化教学是加强教师指导作用的一种辅助手段。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助教学。辅助教学手段不能代替面授教学。

  第十一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本《要点》既是对学校实施函授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评估制度。对于认真按本《要点》规定组织函授教学,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本《要点》组织教学、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要给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函授办学资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本《要点》检查评价各专业及教师的函授教学。对教师和函授生的奖惩评比也应以本《要点》各项规定为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按本《要点》实施教学。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可根据本《要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要点》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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