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委属高等学校:
为了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以下称《函授站规程》)中有关函授站备案工作的规定,加强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函授站的指导,监督作用,促进函授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函授站备案工作,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到其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归口负责函授站备案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协助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函授站备案工作,通知所属高等学校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学校也将其函授站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学校应在已经备案的函授站安排招生计划。主办学校在未建立函授站的省市招生,需经国家教委同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设在本省市内部委和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函授站的备案情况,填写《普通高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和《函授站登记数据库》(见附件二),并于11月30日前报至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从1996年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只需上报新增备案函授站的《登记表》及《数据库》和停止招生或撤消备案的函授站名单。
三、对目前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函授站,主办学校务于1995年11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函授站,将视为该函授站自动撤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和《函授站规程》对设在本省市内的部委和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函授站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检查面向社会招生函授站的管理情况和教学质量。注意发挥办学质量好、社会声誉高的部委所属学校及其函授站的作用。对未执行《函授站规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学校及其函授站要按《函授站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函授站备案登记制度是加强函授教育管理的一项措施,涉及到学校、教育部门和设站单位等方面,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重视,按时完成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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