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春季高考)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春季高考) (以下
简称春季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
一、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
春季高考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
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关于做好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21)124号)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复查,在前期报名阶段审
查基础上,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防范和打击各种舞
弊行为,维护高校考试招生秩序。
(二)体检。
报名参加2022年春季高考、高职(专科)单独招生、高职(专
科)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
本人的既往病史。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状况不符
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
面鉴定,没有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
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
考生,相关部门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
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
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中职毕
业生档案材料应包括毕业生登记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往届毕
业生档案材料为考生当年毕业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
各市 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考生毕
业中学(或单位)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档案材料
必须齐全、完整,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
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
- 26-
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山东省
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考生毕业中学
(单位)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密封完好的中学档案,
报到时交予录取高校。考生领取档案时要履行签字手续。各中学
(单位)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
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
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
考生高考电子 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
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情况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
体检信息、高考成绩信息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
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
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
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
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
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
或他人提供。当年未被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不得向个人、高校或
社会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1年。
考生入学报到后,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
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
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四、招生计划和专业
2022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包括省内高校本、专科(高职)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分为现代农艺、食品加工、畜牧养殖、水产
养殖、建筑施工、建筑设计与管理、机械制造、设备维修、机电
技术、自动控制、电气技术、电子技术、化工技术、环境保护、
服装工程、纺织工程、服装展演、车辆维修、水上运输、运输管
理、数字媒体、网络技术、 软件与应用技术、医学技术、药学、
护理、财税、金融、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 国际商务、物流管理、
烹饪与营养、酒店管理、旅游管理、公共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
艺术设计等38个类别。
招生院校按专业类别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春季高考招生计
划纳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总规模。
五、考试
2022 年我省春季高考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
识”部分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技能”部分由主考学
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
(一)“知识” 部分。
1.考试科目。“知识” 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
专业知识。 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
专业知识200分。
2.考试安排。“知识” 部分的考试时间为6月18日至19日。
-28 一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_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场和座位号,准考证由考生在
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考生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点、考场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
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组织实
施的要求另文下发。
3.试题(试卷)保密管理。试题(包括副题,下同)和参考
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于国家机
密级事项,自启用时解密, 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时制定
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作答后的答题卡在成绩
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扫描后的考生答题卡保存期为考
试成绩公布后6个月,期间按工作秘密事项管理,仅限工作使用。
(二)“技能”部分。
1.春季高考“技能”部分考试包括38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
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原定于3月6
日至20日进行, 3月12日起各专业类别统一 推迟,未完成的考试
定于5月3日至14日进行。
2.“技能”科目满分分值为230分,考生最多可参加2次技
能测试,取最高成绩与“知识” 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
总分。
(三)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公示后,
免于春季高考“技能”和“专业知识”考试。(1) 获教育部主办.
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
校应届毕业生; (2) 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 奖的中等职业
学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
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
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免于春季高考“技能” 考试的考生在报考本科层次高校时,根据
“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总成绩和招生计划
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
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
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高校时,不受成绩限制,由招生高校相
关专业直接录取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
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
提供合理便利。
(五)春季高考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市
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安排,由当地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统筹组织实施。各市、各主考院校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
织实施工作,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考试防疫制度建设,
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做好各环节工作场所的全面消杀,组织疫情
防控模拟演练,有序组织考试全流程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
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评卷及成绩发布
“知识”部分的评卷统分工作于6月20日一7月4日进行,
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 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客
观题答卷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评阅,主观题答卷评阅由省教
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知识” 部
分成绩将在7月5日前公布。公布成绩后,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
可于成绩正式公布次日起3日内,向考试所在地县(市、区)招
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技能” 部分的评卷、统分工作由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负责,
时间安排在各类别考试结束后进行,主考院校在各自规定的时间
段内,在学校网站向考生提供成绩查询。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
可于成绩正式公布次日起3日内,向主考院校申请复核,逾期不
再受理。
评卷点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加
强人员选聘、评卷场所、评卷设备、评卷工作程序、安全保密、
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等环节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守评
卷纪律,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确保评卷质量。
七录取批次设置、分数线划定及志愿设置
2022年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
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22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高考报名时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
的学校和专业志愿填报,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22 年春季高考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依次为本科提前
批、本科批、专科批, 均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各批次
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的填报和录取。
(一)本科提前批。
包含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选报的本科高校及专业,仅限经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示的技能拔尖人才填报。在符合条件的
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文化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控制
提前批安排2次志愿填报,均设置1个高校志愿、4个专业志
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第1次志愿填报可按照春季高
考本科批院校及专业填报。本科层次各专业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比
例不超过本年度该校专业计划总数的10%。本科提前批剩余计划转
到本科批同专业使用。
(二)本科批。
包含春季高考招生本科高校及专业。分两次划定文化录取控
制分数线。第1次分专业类别根据招生计划数与考生成绩,按照
招生计划1:1.1划定;第2次在考生填报第3次志愿之后,在有效生源范围内,分专业类别根据剩余计划数与考生成绩,按照招
生计划1:1划定。
本科批安排3次志愿填报。3次志愿均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
模式,每次志愿可填报20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4个
专业及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第1次志愿及第2次志愿填报资
格线为首次确定的本科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第3次志愿填
报资格线为首次确定的春季高考本科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50
(三)专科批。
包含春季高考招生专科(高职)高校及专业。文化录取控制
分数线分专业类别根据招生计划数与考生成绩,在有效生源范围
内按招生计划1:1.3 一次性划定;高职院校专项计划根据招生计
划、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技能拔
尖人才未达到本科线考生可填报专科志愿并录取。
专科批安排2次志愿填报,均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模式。
每次可填报20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4个专业及1个
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技能拔尖人才未达到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可以
填报专科志愿。
高职院校专项计划志愿单设投档单位,填报1次志愿,志愿
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模式,可填报1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
校志愿均设置4个专业及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报考高职院校
专项计划的考生可同时填报其他计划志愿。
八、录取工作规定
(一)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
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
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
增加分数投档照顾:
1. 烈士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
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
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
定是否录取。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
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享受
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对于享
受分数照顾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
考生申请材料封入考生档案。
(三) 下列考生参加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在
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
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
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
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
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
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
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四)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
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
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
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
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
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司法部、教育
部《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
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有
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录取环境。根据教
育部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有
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要做好录取场所的疫情
防控,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六)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单独考试拟录
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
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
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
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
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
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及
时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
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其
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
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
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
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 36-
(七)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
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
非法传播、出售。
(八)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高校的本科
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九)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
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 109号)要求,
驻鲁普通高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
地。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根据国家及有关 省政策选择
是否办理户籍迁移。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
(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
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该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进行汇总,于本校规定的
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高校必须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
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要
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
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
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
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学籍。入学后,要切实
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复测工作。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
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
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
果于11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
学籍。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
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
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
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
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
舞
2.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
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
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
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
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
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 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
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
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
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
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
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公示
(一)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
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
校分专业缺额计划等。
(二) 高校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
录取结果查询办法等。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
时,提供举报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的通讯地址,
对举报线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2年年
底。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对需要公示的考
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2022年底。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动公开 2022年4月19 日印发
校对:王坤
共印50份
- 4(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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