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
为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一步防范和杜绝 “高考移民”,维护正常高校招生秩序,维护我省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局、公安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的有关规定,加强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及复核工作时间
2008年9月1日 - 2010年12月26日 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复核时间为 12月20日 - 12月30日 。
二、复核工作
1.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实事求是填报《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中毕业生户籍审查登记表》(附件1)。
2.各有关中学根据考生填报的登记表及户口簿等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考生户籍与学籍是否为属于同地级市分类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 12月26日 前交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报当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
3.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现学籍和户籍属同一地级市的,由学籍所在地地级市市招生办室于 12月26日 前汇总移交当地市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复核;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现学籍和户籍不属同一地级市的,由学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 12月28日 前转给考生的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由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 12月30日 前汇总送当地地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送公安部门复核考生名单同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高招部,传真号码:020-38627819,电子邮箱:zjf@eea.gd.gov.cn。
4.各地级市公安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以及公安部和我省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认真复核,重点复核单人单户,与户主非直系亲属、以“投亲靠友”为由迁入的户口,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弄虚作假获取我省户籍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在我省的户籍,并清退回原户籍地。复核结果于 2011年1月10日 前反馈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
5.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将复核情况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复核情况,对在我省报考2011年普通高考相关考生的户籍资料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备查。
高中阶段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往届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籍、户籍复核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在普通高考报名期间进行,复核工作应在 12月30日前 完成。
做好高中阶段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高中毕业生户籍复核工作,是维护我省户籍管理严肃性,打击和防范“高考移民”,维护我省广大高考考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局、公安局、招生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户籍、学籍政策、规定,认真复核。各有关中学必须如实做好户籍从省外迁入学生的摸底、登记工作。对未如实反映考生户籍情况,未能按规定做好户籍复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请各市教育局、公安局速将此通知转发各县(区)教育局、公安局及县(区)招生办公室、各有关中学和派出所。
附件:1. 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
2. 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查登记汇总表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一○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yz[2010]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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