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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3 11:38:59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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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5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1〕4号)精神,我省高等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班以及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继续使用“广东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中招服务平台)统一进行网上录取。为做好今年的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组织方式和工作安排

(一)录取组织方式

我省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以及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各招生学校均须通过互联网进入省中招服务平台,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我省生源的部属、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也必须在我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除经省教育考试院书面批准外,各地市均必须直接使用省中招服务平台组织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二)录取时间

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统一录取阶段,在7月15日- 8月5日 进行。

17月15日17日为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录取。

27月18日8月5日 为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

各地级市中招负责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5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1〕4号)的要求做好本市的投档和审核工作。各地级市中招负责部门在投档前,需将各招生学校的录取工作安排置入省中招服务平台。

第二阶段为学校自行组织生源录取阶段,在92日- 1125 进行。在第一阶段录取工作完成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或经新生注册后仍有计划空额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不受招生计划的限制,自主组织生源(包括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等),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第二阶段的录取。

(三)注册时间

1.第一阶段录取工作完成后,被录取的学生必须于 8月25日 前完成注册,招生学校须在 8月30日 前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确定已报到的新生。 9月1日 仍未确定注册的学生,省中招服务平台自动将其恢复到未录取状态。

2.第二阶段录取工作完成后,被录取的学生必须于 12月1日 前完成新生报到注册,招生学校须在 12月3日 前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确定已报到的新生。 12月5日 仍未确定注册的学生,省中招服务平台自动将其恢复到未录取状态。

(四)打印录取新生名册送审时间

1.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录取新生名册于 7月18日 在省录取现场打印审核。

2.第一阶段招生结束,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招生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确定新生注册后,在 9月6日10日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审核、盖章。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在新生注册后,由招生学校所属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招生办或教育局主管科室)负责打印、审核、盖章,时间为 9月6日 -10日。

3.第二阶段招生结束,在新生注册后,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经审核后备案;其余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招生学校所属地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招生办或教育局主管科室)打印、经审核后备案,时间为 12月6日 -10日。

4.技工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册打印、备案按照省技校招生办《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管理软件技校学籍管理平台的通知》(粤技招〔2009〕7号)要求办理。

二、录取工作人员要求

    1.各地级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招生学校选派的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廉洁守纪、熟悉业务、认真负责,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并熟悉计算机操作。有直系亲属参加2011年中考的人员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须指定专人负责中职录取各项业务,并将联系方式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公布(详见附件1),并确保联系通畅。

三、有关准备工作

1.中招服务平台的具体操作说明请登录省中招服务平台系统公告栏查阅。

2.各地级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技校招生办公室必须在 7月12日,根据《省中招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表》(见附件2)确定本市(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及所担负的相应管理职能,在 7月12日 前将分工和联系方式(附件1)报省教育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部7月14日 前,各市招生办公室使用省招生办发放的市级系统管理员帐号与密码登录系统,然后自行在系统上定义市、县(市、区)各用户,并将本市各用户所对应的管理功能设入省中招服务平台,反馈用户帐号、密码给各有关人员。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3.各地级市必须在 7月14日 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所有录取数据的导入,导入网址见文件,按照模板格式将数据导入省中招服务平台。

4.各地级市在 7月14日 前须将本市艺术和体育术科的考试成绩报省招生办备案。

5.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等报经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实行面试或术科考试的学校,须在 7月14日 前将考生面试或术科考试成绩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录取有关事项

1.各市须于 7月12日 前将各市的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以及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原则,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列表(附件3)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置入省中招服务平台;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市置入省中招服务平台,录取期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有调整,需报省招生办备案。

2.五年制高职班录取时,必须按上报的录取原则,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投档,择优录取。

3.招收五年制高职班的高等学校必须为各市招生办公室投档的考生及时办理审阅录取手续,退档须经过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其余学校退档无需审核。

4.各市要协调好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源与数据管理工作,不得瞒报、截留考生数据。

5.各中职学校机动计划的调整无需审核。学校的区域计划与生源不平衡需要调整时,招生学校须同时向计划调入市和调出市提出调整申请,计划调出市与计划调入市要及时审核。各市招生办可以通过系统设置各批次学校计划是否需要审核功能。

6.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对各市招生办公室、技校招生办公室投档的考生及时办理审阅录取手续。

7.各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第二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有关人员要及时处理招生学校的派号审核要求及拟录取信息的审核、转录等要求,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8.各招生学校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在第二阶段自行组织生源时,学校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库之外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包括高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进城务工人员等,下同)的信息,须同时录入经办人姓名,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市招生办对学校提交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生信息审核后,系统即自动生成并反馈考生号。在各阶段录取结束后,省属中职学校招收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含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录取新生名册报省招生办备案时,须同时交验学生的报名表、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中考成绩复印件及学生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9.录取结束后,如有考生提出合理的转录要求,原录取学校须予以主动配合,凭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申请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提交录后退。转录学校凭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申请提交录取申请,考生生源所在地级市招生办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审核。

10.需迁转学生户口的学校,请在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后,由学校按照录取新生名册的顺序,将收回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从小号到大号排列,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批、盖章。

11.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采用本市中招录取系统的地级市,须每天下午18:00前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导入录取数据,每天导入的数据覆盖前一天的录取数据。

12.关于中职学校招生的录取原则、录取工作的要求,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5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1〕4号)的规定执行。

13.有关录取工作的其他要求,届时请注意省中招服务平台上的通知与公告。

五、招生录取费

    1.收费标准: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按实际录取数每生30元缴交;中职考生的录取费在新生录取名册报审时,按每生50元缴交(往年余款可冲减)。

    2.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凭省教育考试院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现金或办理汇款手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向所属市招生办公室缴交。

3.未缴纳招生录取费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六、新生录取通知书

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可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打印,也可由各市或各校按粤教考2008〕15号的格式自行印制。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自行寄发。

 

附件:1.各地市2011年中职招生工作人员联系表

2.省中招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表

3广东省2011年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及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各地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表(样式)

42011年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班招生录取业务流程图

5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业务流程图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相关附件:

yzbp[2011]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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