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见附件1)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等文件,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联系。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3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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