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8上半年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十九中(新华大街7号) |
物理 |
16010202835 |
2018年06月21日0800 |
003 |
009 |
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到非考试物品存放处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锡市六中 |
思想政治 |
16250206081 |
2018年06月21日1030 |
027 |
004 |
2018年6月21日在锡市六中考点进行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在上午思想政治考试中发现夹带有关资料共计4页政治复习资料,时间为:11时15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北师大乌兰察布集宁附属中学 |
思想政治 |
16260102862 |
2018年06月21日1030 |
038 |
027 |
携带考试相关内容并抄袭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伦春中学 |
化学 |
16212700398 |
2018年06月21日1500 |
003 |
015 |
携带手机,未放到指定位置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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