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参加我区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期间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6。
考点 名称 |
考试科目 |
考生号 |
考试 时间 |
违规 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乌兰察布市丰镇县一中 |
学考: 物理 |
17260200770
|
2020年 7月17日 上午 |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
学考: 化学 |
18270100524 |
2020年 7月17日 下午 |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
学考: 化学 |
18270106983 |
2020年 7月17日 下午 |
抄袭他人试题答案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0年8月1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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