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8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呼市土中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010210103879 |
2018年04月14日0900 |
015 |
007 |
抄袭夹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030309200857 |
2018年04月14日0900 |
015 |
019 |
抄袭夹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020411100483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03 |
025 |
接电话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呼市土中 |
预防医学(二) |
020308190002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13 |
004 |
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预防医学(二) |
020708216893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13 |
011 |
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预防医学(二) |
050208213003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13 |
019 |
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预防医学(二) |
080208206695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13 |
028 |
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
040108101676 |
2018年04月14日1430 |
023 |
014 |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中国现代文学史 |
050308101126 |
2018年04月15日1430 |
015 |
014 |
夹带抄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呼市土中 |
计算机文化基础 |
082608208909 |
2018年04月15日1430 |
023 |
012 |
抄袭夹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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