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继续做好2022年重点高校在我区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字〔2015〕29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由招生院校编制后经教育部统一下达,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将三类专项计划和其他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二、报考条件
(一)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国家确定的我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旗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共计31个旗(县、市)(附件1)。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已完成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本人具有我区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旗(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2022年仍可继续享受国家专项计划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地方专项计划生源为我区范围内的农村牧区户籍(含户籍地属农村牧区)且已完成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三)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区确定的80个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附件2)。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1.已完成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旗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有关高校可在上述三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三、报考资格审核
(一)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在本地实施区域的农村范围。要在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范围和农村考生身份,并据此进行农村考生资格审核和复核。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应公开公示所研究确定的本盟市实施区域的农村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项计划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相关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要健全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细化资格审核办法和审核程序。严格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核,充分利用高考报名系统、公安户籍系统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认真审核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信息、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等信息真实准确、内容一致,认真核查实际就读情况。要严防报考资格弄虚作假。对于报考资格存疑的考生,要认真组织资格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与实际就读、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对于高校专项计划,4月10日前,有关高校完成招生简章发布;4月25日前,按照招生高校招生简章有关要求,考生登录学信网“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教育部下发我区的报名考生信息分送各地,各盟市安排所属有关旗县按照报名条件完成资格复审后,于5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公示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名单。5月31日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四)按照教育部规定,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以公函形式反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在报考、入学等环节,将该政策明确告知考生,做好提醒工作。
四、志愿填报和录取
符合上述三类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和规定填报志愿。有关高校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所报志愿择优录取。相关规定和要求另文通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认真落实专项计划各环节工作防疫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实施。
(二)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地和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将通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姓名、学籍及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所在中学网站和班级公示。有关高校要及时将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地各高校要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信访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强化落实属地监管和高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有关高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录取规则的进档考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防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履职不认真。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四)严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在专项计划招生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考生,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考和录取资格,同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五)切实做好考生宣传服务。各地和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做好专项计划政策宣传和考生服务工作。要加大专项计划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宣传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专项计划的招生优惠政策,并提供全面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深入有关中学宣传解读专项计划报考条件、招生政策、招录程序。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鼓励实施区域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积极报考。
请各盟市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所属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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