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 名称 | 考试 科目 | 考生号 | 考试 时间 | 违规 事实 | 违规事实 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处理意见 |
乌兰察布市丰镇县一中 | 学考: 物理 |
1726020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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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7日上午 |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 学考: 化学 |
18270100524 |
2020年 7月17日下午 |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 学考: 化学 |
18270106983 |
2020年 7月17日下午 | 抄袭他人试题答案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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