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的要求,学校印发《鲁东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学校办学主体责任,校外教学点作为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托和载体,其教学和管理状况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的关键,学校担负办学主体责任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责任。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对校外教学点设置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外教学点建设事项统一归口管理,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纪检等多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实现常态有效化监管。强化教育教学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设点单位作为学校设置教学点的依托单位,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提供场所、人员、设施等资源。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设点单位作为合同主体与学校共同承担着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义务。校外教学点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连接学习者的“终端”,主要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暂行办法》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师资等人员管理均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学校保存。
《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
《暂行办法》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主讲教师须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学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学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校外教学点的责任定位,进一步落实了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厘清了学校与设点单位的权、责、利,对于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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