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
4.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主干课程”考试,考试合格。学位课“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英语专业的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考第二外国语。其要求相当于其他专业的“外语”。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专科起点的本科累记有三门(含三门)以上,高中起点的本科累记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5.考试成绩在60—75分(含补考成绩)之间的门次达考试课程总门次二分之一者;
6.外语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毕业论文评定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7.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第六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沂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办学单位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向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1)被推荐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2)被推荐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档案材料;
(3)被推荐者学位课程成绩及《合格证书》。
3.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审核。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对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5.学位证书的颁发。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结果,订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由办学单位向学生颁发。对学生的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五、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其中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考试申请学士学位,须在毕业之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获合格以上成绩);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毕业之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获合格以上成绩),其他学位课程的考试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统一组织。
第八条申请学位者依据每年通知参加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根据学科门类和办学类型指定考试科目和参考教材。
六、附则
第九条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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