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授予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
(4)毕业之前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即PETS考试三级以上笔试通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学位课“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英语专业的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考第二外国语。其要求相当于其他专业的“外语”。
(5)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学位材料必须及时上交。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在函授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或学习期间收警告处分者;
(5)三年学制专科起点的本科累记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五年学制本科累记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6)考试成绩在60—75分(含补考成绩)之间的门次达考试课程总门次二分之一者;
(7)外语课考试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评定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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