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报到,进行资格审核并交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在开学两周内报到缴费的予以学籍注册,并于开学后第二个月最后一周进行补注册,其他时间不进行注册,错过注册时间的,转入下一学期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考试,推迟毕业时间,逾期二年没有注册的学生取消学籍。
第四条 已报到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的要求,统一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2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称为“2012级”。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操行方面,按照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以及平日上课出勤情况进行评定,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考查。各教学单位应于考试结束后两个周内将学生原始成绩上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20%,出勤成绩占20%。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以60分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需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考试规定按《青岛大学夜大学考试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按《青岛大学夜函大关于免修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学费,经学校批准后,到教学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规定时间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按复学所在班级执行各种规定及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青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异动、学籍信息变更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可于新生报到入学一个月内书面提交申请,教学办公室汇总后于第二个月第一周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生本人于当周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注册的;
4.本规定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退费,应由学生本人持交费收据前往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教学办公室核准并汇总后,于每学期第二个月第一周集中提交院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持学费收据请院领导审批签字,至财务办理退费。退学时间以第一接收人签字日期为准,退费按月计,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 纪律、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考勤按《青岛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考勤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开除学籍的,学校将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考试期间,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足额缴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成绩不及格者,结业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给予补考机会,经补考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根据学生要求,学校可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12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12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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