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函授站、教学报名点检查的通知
各函授站、教学点:
根据鲁教民处函【2017】16号《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教学报名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青岛大学对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进行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协助青岛大学完成本函授站、教学报名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情况;
(二)协助青岛大学完成本函授站、教学报名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情况;
(三)函授站、教学报名点的办学规模情况;
(四)承担青岛大学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各项服务工作,为老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情况;
(六)协助青岛大学完成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的情况;
(七)严格执行青岛大学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执行青岛大学有关学费等收支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的情况;二、检查程序
(一)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自查。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要认真做好自查,于2017年12月19日前通过“青岛大学继续教育在线平台”(http: // qddx.sdcen.cn)向青岛大学提交自查报告。
(二)青岛大学检查。青岛大学对各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进行检查,于12月28日前,通过“青岛大学继续教育在线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授站、教学报名点所在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人员,对本市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通过“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报送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
(四)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核,组织人员对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进行抽检。
三、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一)合格
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查结果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考试组织混乱,考风考纪差,造成不良影响等;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站外点等;
7.擅自更改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8.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四、后期处理
1、对检查不合格函授站、教学报名点作出不予备案和限期整改两种决定。限期整改时间为1年,整改期间不得招生。整改结束合格者,予以备案。
2、青岛大学将结合落实教育部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检查情况,对函授站、教学报名点进行必要调整。鉴于目前函授站、教学报名点数量,青岛大学在调整过程中,将严控数量,合理布局。
青岛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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